《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ldquo;资管新规rdquo;)通过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操作、控制分级比例、提高合格投资门槛、净值计算等组合拳,将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结构产生全方位的深远影响。但就不同的业务来看,资管新规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这其中,哪些业务备受呵护,哪些业务稍有影响,哪些业务全面受限,我们基于信托八大业务进行具体分析。
债权信托:打破刚兑的功与过。债权信托主要表现为信托贷款类业务。由于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传统信托贷款类业务ldquo;在资金端向投资者约定预期收益,在资产端投向含有各种保证、担保措施的标的,信托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代价取得息差作为利润来源的rdquo;操作模式将难以为继。刚性兑付的打破会对信托公司造成较大的客户流失压力,继而造成信托管理规模增长的困难。笔者认为,金融产品刚兑与否,应当是由金融产品自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因此,不能说是资管新规打破了刚性兑付,真正打破刚兑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随着对信托法律关系认识的加深,资管关系必然脱离信贷关系回归到信托法律关系中去,即便这种回归重塑可能会造成行业阵痛,长期来看,对投资者教育和行业的健康成长都大有益处。
股权信托:符合新规导向。信托业务是一种私募业务,信托公司既可以是财务投资者,也可以是战略投资者,后者最终要从股权的增值上获取收益。近年来,信托行业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整体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专业化、多元化的特征。随着资金来源的拓宽、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与大股东战略业务协同效应的增强,这类业务蕴含着新的机遇。
整体而言,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未来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运用股东资源禀赋,着力与股东背景资源相关的实体企业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以产融互动推进资源的优化与整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长期经营中所积累的行业资源、研判能力等,打造精品投行,形成自身特色,在某一个或几个自己擅长的领域内精耕细作,并形成头部优势。
标品信托:门槛随新规水涨船高。资管新规对标品信托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投向债券资产的标品信托业务而言,强调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与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资金池业务相区别。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坚持将资产端确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未来信托公司债券投资类业务的发展将主要取决于各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销售能力。此外,近期启动的信托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的申报,则将对信托公司开展债券类业务形成一定利好。开展标品信托业务,对于信托公司证券系统、人才建设和客户接受度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构化业务比例和资金来源范围严格受限、净值化管理等因素都将进一步提高产品管理需求。
同业信托:开启新模式。对于以绕过监管为主要目的的通道业务,资管新规的影响首当其冲。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信托资金投向金融机构占比将呈现持续下降态势。
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一般指投资于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领域的业务。对于这类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有关禁止通道、多层嵌套以及实行穿透式审查的规定。对于投资非标同业类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规定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按日开放的资管产品没有办法投资非标。
未来,同业业务监管可能进一步趋严,在传统通道业务空间收窄的同时,符合监管导向的同业信托将会得到更大发展,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保险金信托等都可以作为同业合作新模式进行大力拓展。
财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信托:法无禁止即可为。资管新规第3条对资产管理产品范围的框定可以得出,资管新规仅适用于资金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并不在规范范畴内,资产证券化作为以财产权信托为基础的结构化融资工具,未来极有可能成为同业合作的主要模式。
公益(慈善)信托:信托回归本源之路。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日益壮大,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实施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愿,推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事务信托:遵从ldquo;意思自治rdquo;。在八大分类框架下,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被纳入同业信托管理范畴,而不计入事务信托。因此,资管新规中几乎没有对事务信托的直接规范描述,具体监管事项将取决于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履行的事务管理内容。因此,事务信托在业务开展中更多要遵循ldquo;意思自治rdquo;的理念。
资管新规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因此,未来八大信托业务的开展也应以这一目标为导向,通过自身调整融入资管新规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动能转换加剧、金融业改革深入开展,如何在统一监管的原则下突出信托行业的特色和优势,如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探索精品投行、实业投行的新路径,是所有信托公司在具体业务开展时必须面对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