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税法改革有哪些亮点?又将对百姓生活影响几何?
新华社发
提高起征点 降低税负
在一个名为“2018个税计算器”的小程序中,记者随手输入所在省份和月薪,该程序很快算出结果:“10000元月薪按照现行累进税率计算,预计每月可省下150元。”这是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公布后,由新的计税方法得出的结果。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就是公众的基本生计费用,这个标准是多少,要综合全国各地个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来进行测算。此次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适应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的趋势,使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有利于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
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看来,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对当前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随着近几年人民基本生活开销不断增长,调整个税起征点成为大势所趋,“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幅度达到40%以上,改革力度较大,触及面广,凸显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据此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测算,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全国纳税总额将减少1720亿元。但税收减少只是暂时的,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预计明年纳税总额即恢复到当前水平,纳税人口也将在几年后恢复至当前水平。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化
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税率降低、税基扩大,意味着个税的累进程度降低了,整体表现为税负的降低,将改革的好处让渡给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朝着税制公平向前迈出一大步。”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表示。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体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转化的改革方向,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重要完善。”施正文分析,对综合所得征税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的单项收入者可能受益较大,而收入比较分散且金额较多的人或将提高缴税金额。
“改革不仅体现在税制公平上,效率上也将同步提高。”王雍君认为,综合征税范围的扩大将提高征管效率,有助于减少逃税漏税。
专项扣除更具人性化
所得一样但家庭负担不同,今后的税负也将不同——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税法修改不仅仅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同时增加了专项扣除,特别是增加了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扣除内容。“除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要负担子女教育支出,有的要承受大病医疗费用等。此次税法草案调整综合考量纳税人的真实家庭状况进行了分类施策,可以降低公民特别是困难家庭的税收负担,让政策更具针对性与合理性地惠及民生,缓解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施正文指出。
目前,我国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反避税措施非常及时而必要,通过堵住漏洞、加强监管,让税收更加规范和公平。”施正文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