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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四类机构可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

[11月20日 12:53] 来源:中国网 编辑:谷小金   阅读量:5421   

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本报记者 苏诗钰

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意义在于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有效降低非金融企业杠杆率,稳定创新创业企业发展预期,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债转股市场而言,保险、基金等机构资金的注入,可以有效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比重,搞活资本市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直接融资机制。

《通知》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今年8月份,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曾提出,深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要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本市场丰富了债转股业务形式,拓宽了资金来源。资金筹集是债转股项目落地的难点,银行可以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拓宽资金来源。私募基金可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同时,对于债转股回报周期长且涉及股权管理等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天然优势。此外,在不良债权处置方面,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AMC)通过商定出资比例、设立合伙基金实施债转股,既拓宽了不良债权的处置形式,同时在AMC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分担机制,有助于调动AMC参与不良债权处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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