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详见附表)已故,现依法享有该房屋征收补偿权益的权利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已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报请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28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35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区征收部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决定予以受理,并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特此公告通知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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